各有关单位:
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,为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,加强爱国主义教育,根据市委、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,现决定国庆期间在各单位集中升挂国旗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升挂时间:
9月25日至10月5日
二、具体要求:
1、各单位、部门要高度重视,认真组织好国庆期间国旗升挂活动,使广大群众进一步增强国旗意识,激发爱祖国爱家乡的热情。
2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升挂破损、污损、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。
3、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,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位置。
4、各单位务必在9月25日前将国旗升挂到位,届时,我局将对各单位的国旗升挂情况进行督促检查,并通报检查情况。
局宣教处
2009年9月9日